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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5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农民。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8月16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酒后驾驶苏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丹阳市西二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32公里750米处时,撞上由东往西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潘某甲、潘某乙、张某,造成车辆受损及潘某甲、潘某乙、张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经鉴定,潘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潘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酒后驾驶苏L×××××号正三轮摩托车,沿丹阳市西二环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32公里750米处时,撞上由东往西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潘某甲、潘某乙、张某,造成车辆受损及潘某甲、潘某乙、张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后被告人尹某将正三轮摩托车留在现场,将车上的瓷砖送至华东建材市场,后民警在华东建材市场找到了被告人尹某,在处警时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即将其带至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甲、潘某乙、张某均不负事故责任。被害人潘某甲经医院诊断为L3、4左侧横突骨骨折、左足第5跖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潘某乙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额颞部及左侧额部少量硬膜下积血、右侧额叶挫裂伤伴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枕部皮下血肿,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支付了两被害人的部分医疗费。苏L×××××号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均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尹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致伤的经济损失。经本院审理,被害人潘某甲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4148元,被告人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潘某乙诉被告人尹某和保险公司的案件尚在继续审理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当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潘某乙、张某的陈述,证人殷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事故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责任认定书,执法记录视听资料,本院(2016)苏1181民初603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系初犯,案发后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尹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健岁人民陪审员  秦志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荆 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