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立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华,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52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华,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永顺西里4号楼3单元202号。被执行人:关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立华与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关伟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关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立华询问,申请执行人刘立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关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关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立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