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师某某与胡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2016)陕0823民初3143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执行申请人师某某借款8.5万元及其利息1.36万元,共计9.86万元。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胡某某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横山采油厂的全部工资、奖金收入及住房公积金,不得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3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学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