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与朱万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吉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朱万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3民初664号原告: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男,维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35岁,现住英吉沙县。被告:朱万胜,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49岁,现住英吉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诉被告朱万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3元,由原告阿卜杜许库尔·伊斯拉木承担。审判员 邓琴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