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2091号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新颜、徐新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新颜,徐新路,刘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0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

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新颜、徐新路、刘善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徐西康执行员  王金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