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曹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05317496。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邵爱香,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丰军、高峰,该单位干部。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曹永,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5〕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梁成勋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王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