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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贾某与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3640号原告:贾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日,住邓州市。被告:萧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8日,户籍住所高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萧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高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