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晖、陈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梁晖,陈海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253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忠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被告:梁晖。被告:陈海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晖、陈海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