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360号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新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康。被告: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立兴。被告: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立兴。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欣盛空调(沭阳)有限公司、江苏欣盛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42元,减半收取计26371元,由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