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区宏森与北京红珊丽人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执218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宏森,北京红珊丽人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区宏森,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北京红珊丽人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区宏森与被执行人北京红珊丽人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货款及赔偿款等共计37572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盛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