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超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844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杨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3元,由杨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