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玉梅与杨振宇、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梅,杨振宇,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734号原告:杨玉梅(曾用名阳玉梅),女,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宇,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明红,女,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居民。原告杨玉梅与被告杨振宇、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玉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杨玉梅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志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