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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玉梅与杨振宇、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梅,杨振宇,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734号原告:杨玉梅(曾用名阳玉梅),女,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华,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宇,男,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居民。被告:明红,女,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居民。原告杨玉梅与被告杨振宇、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玉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杨玉梅负担。审 判 长  刘再志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