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5
案件名称
向婷与方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婷,方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初1921号原告:向婷,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珠,系原告妹妹。被告:方广生,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向婷与被告方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广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广生立即清偿借款15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8日、9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款共计15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因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广生未提交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9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和50,000元,均出具借条,合计150,000元,借条上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按约共出借了150,000元现金。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经催告未按约还款,显属无理,故对被告方广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方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向婷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方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翠 萍审判员 刘芳人民陪审员邓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园 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