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朴明花、黄月香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4执919号朴明花、黄月香、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朴明花、黄月香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朴明花、黄月香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1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自动履行执行款16200元,申请执行费143元。申请执行人朴明花、黄月香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240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朴明花、黄月香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