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与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尚义北石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尚义北石塄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588号原告: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西侧3号楼6门1号。法定代表人:李锡山,该公司经理。被告: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尚义北石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脑包底村。法定代表人:任志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华(河北)新能源有限公司尚义北石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所涉及的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而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北京宏源隆泰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忻贵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