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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4民初4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4民初4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91065937U。负责人:程劲松,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安徽省休宁县人。被申请人: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47746273C。法定代表人:金春娥,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782147639300Q。法定代表人:陈士进,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与被申请人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1024民初字第41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共计1280000元或其他财产;二、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提供的担保物:1.房地产权利人为程劲松、吴莉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大道××幢××室房屋(建筑面积238.24平方米,房地权证休字第××号)过户手续予以冻结。2.房地产权利人为吴莉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大道××幢××室房屋(建筑面积153.89平方米,房地权海字第××号)过户手续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条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义乌市诚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共计1280000元或其他财产的冻结;二、对原告黄山市休宁同方道路施工队提供的担保物:1.房地产权利人为程劲松、吴莉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XX县XX镇××大道××幢××-××室房屋(建筑面积238.24平方米,房地权证休字第××号)过户手续冻结予以解除。2.房地产权利人为吴莉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县××镇××幢××室房屋(建筑面积153.89平方米,房地权海字第××号)过户手续冻结予以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笪好胜代理审判员  方 赢人民陪审员  许仙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