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746号原告郭某,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联系不上,原告郭某也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营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