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夏成林与冯应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林,冯应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夏成林,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坤祥,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冯应芳,女,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现住。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成林与冯应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冯应芳支付申请执行人夏成林合伙款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冯应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成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冯应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应芳至今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冯应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夏成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25执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光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