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于乐洋与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于乐洋,天津保利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代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乐洋。原审第三人:天津保利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325-12。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代表人:彭景,经理。上诉人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乐洋、原审第三人天津保利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7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津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代理审判员 郭 鑫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