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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洪皂、高连坤等与肖振贵、明水县鑫宇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皂,高连坤,刘家英,刘君,刘泰豪,肖振贵,明水县鑫宇车队,肖德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434号原告刘洪皂,原告高连坤,原告刘家英,原告刘君,原告刘泰豪。被告肖振贵,被告明水县鑫宇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树人乡街内,组织机构代码:L17011163负责人孙兆林,职务经理被告肖德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外环路气象小区商服1-2号,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0574118630负责人杨晓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皂、高连坤、刘家英、刘君、刘泰豪与被告肖振贵、明水县鑫宇车队、肖德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明水县鑫宇车队名下重型货车一辆(车牌号:黑M×××××/黑MG3**挂),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藏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