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民终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田召雄与被彭元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召雄,彭元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召雄,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元付,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田召雄因与被上诉人彭元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田召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田召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