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亚平与被执行人陈瑞梅、廖山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亚平,陈瑞梅,廖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620号申请执行人:蔡亚平,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瑞梅,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廖山峰,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蔡亚平与被执行人陈瑞梅、廖山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瑞梅、廖山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412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