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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年跻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年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年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盛泰名都中心*幢****室。组织机构代码:06095188-7。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新丰村半路桥东堍。组织机构代码:70442485-6。本院在执行杭州年跻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齐家水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2059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4984元,未执结标的56707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杭州年跻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21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