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10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王增伟与肖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伟,肖仕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0626号原告:王增伟。被告:肖仕发。原告王增伟诉被告肖仕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明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增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仕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增伟诉称:2015年8月3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10万元,归还日期为一个月。他看到被告创业比较认真,就同意帮忙周转,利息也未提及。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给付利息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被告肖仕发既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肖仕发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增伟借款10万元,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王增伟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备注:此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在一个月内归还。”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虽经王增伟多次催讨,肖仕发至今分文未付。王增伟遂于2016年8月4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增伟提供的借条1张、银行卡汇款凭条2张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肖仕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既不应诉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肖仕发向原告王增伟借款用于经营活动,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当属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增伟主张肖仕发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肖仕发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为凭,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肖仕发对该10万元借款应当承担清偿之责。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1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增伟可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肖仕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王增伟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王增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王增伟已预交),由肖仕发负担,肖仕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姚明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依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