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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乐乐诉被告李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乐乐,李立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825号原告袁乐乐,男,汉族。被告李立志,男,汉族。原告袁乐乐诉被告李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乐乐诉称: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立志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每月按3%计息,借款期限为半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转入被告账户,现上述30万元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暂计算到起诉之日利息为8、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立志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李立志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李立志向原告袁乐乐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3%,当天原告通过工商银行提现支付给被告借款30万元,被告李立志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及借据原件、银行明细清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袁乐乐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李立志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对借款30万元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李立志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从借款之日到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袁乐乐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李立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