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2223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6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被告:韦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俊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