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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316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法定代理人雷电雨,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未检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雷电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雷某多次纠集齐某、卢某、姚某及卢邵华等人在其位于新野县五星镇判官庄村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雷某的供述,证人齐某、刘某、杜某、姚某、卢某的证言,新野县公安局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多次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雷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止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鲁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