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5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与薛思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思潮,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5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思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勤,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非,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富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上诉人薛思潮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房地产开发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思潮于2016年10月27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思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思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薛思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曹 静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