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123号原告:冯某,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艳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