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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2104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王林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卢小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原灵,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曼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