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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4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孙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4民初260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臣,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霖,该公司经理。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负责人:苏日娜,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福建,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鄂尔多斯市九扬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孙福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有仁人民陪审员  云俊平人民陪审员  王俊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