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步某某与被申请人步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202号申请人步某某,住隆化县。被申请人步某某,住隆化县。申请人步某某与被申请人步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步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步某某所有的位于隆化县偏坡营乡偏坡营村原供销社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上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2016)冀0825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浩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