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学惠与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惠,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32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惠,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南山村长岭岗社,注册号500108000007507。法定代表人刘重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惠与被执行人重庆腾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执3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贵审判员 王华恒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