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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8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刘楷昊与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楷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4852号原告:刘楷昊,男,1993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峰,男,1976年8月7日出生,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与杭州路交叉路口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原告刘楷昊与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楷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楷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认筹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21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凤凰新天地的房屋,被告让原告以会员的名义入凤凰汇,原告向被告交纳20万元首付款,原告可随时要求退款。原告交款二年有余,被告迟迟不能交房,故起诉。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1日,原告向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20万元购房预付款,购买被告开发的凤凰新天地的房屋,并成为VIP凤凰汇的会员。但被告开发的楼房至今未建成,被告公司现已人去楼空。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预付款,欲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楼房,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楷昊购房预付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青岛磐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文善审 判 员  徐俊卿人民陪审员  孙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