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康馨牙种植专科门诊部与孙钜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康馨牙种植专科门诊部,孙钜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007号原告:成都康馨牙种植专科门诊部,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86号1栋1单元101号-105号。法定代表人:佘晓晴,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钜贸,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康馨牙种植专科门诊部诉被告孙钜贸医疗服务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原告成都康馨牙种植专科门诊部与被告孙钜贸案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519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