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刘相军、孟祥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刘相军,孟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张富强,行长。被执行人:刘相军。被执行人:孟祥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相军、孟祥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祥忠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执1202号案件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