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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熊清香、江健等与万瑞瑞、万学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清香,江健,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万瑞瑞,万学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706号原告:熊清香,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江健,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原告: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250号。法定代表人:达庆丰,该公司董事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瑞瑞,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万学习,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清香、江健、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瑞瑞、万学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是其住所,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亦无法查证和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清香、江健、蚌埠市金泰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薇审 判 员  周 惠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