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团结支行申请执行韩宗利、朱彩霞、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团结支行,韩宗利,朱彩霞,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团结支行。代表人唐国文,行长。被执行人:韩宗利,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彩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团结支行申请执行韩宗利、朱彩霞、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宗利、朱彩霞下落不明,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柏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