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江与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江,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863号原告:邓江,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多仲,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宁,女,该公司职工。被告: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庆和,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公司职工。原告邓江与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人力公司)、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中石油管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邓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邓江负担。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