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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刘洋佳与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佳,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吴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洋佳。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世忠。被执行人吴世友。申请执行人刘洋佳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世忠、吴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0471号执行证书和该处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西莲证经字24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洋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洋佳于2016年6月14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执行事项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系其行使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洋佳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2016)陕0113执恢2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