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梅诉焦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焦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736号原告王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焦秀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焦秀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诉被告焦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王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白常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利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