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章权、杜英、李轩乐借款合同纠纷一边控决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边 控 决 定 书(2016)赣0104执429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被边控人:章权。被边控人:杜英。被边控人:李轩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章权、杜英、李轩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采取边控措施限制章权、杜英、李轩乐出境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边控人章权、杜英、李轩乐根未依法履行(2015)青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一旦出境,会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正常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对章权、杜英、李轩乐采取边控措施,在未依法履行(2015)青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未提供财产担保之前不得离境。如不服本决定,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