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计平、胡秀芳与高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平,胡秀芳,高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张计平,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申请执行人胡秀芳,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执行人高秀花,女,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井陉县。张计平、胡秀芳诉高秀花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5)井少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年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