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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鑫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51号被执行人张鑫,男,生于1987年3月5日,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人。本院在执行张鑫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鑫应缴罚金2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张鑫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军代理审判员  孙 政代理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