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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勒古木里作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勒古木里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218号罪犯勒古木里作,女,1978年9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勒古木里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151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勒古木里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勒古木里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特殊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勒古木里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勒古木里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5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