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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成华与被告张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华,张相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2129号原告:于成华,女,1954年7月3日出生。被告:张相文,男,1943年11月3日出生。原告于成华与被告张相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