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黄国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498号原告: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3栋1单元1楼112号。法定代表人:杨川。委托代理人:李玲,女,汉族,1986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军,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黄国强,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聚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国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