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6执41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浮某某,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马某某财产进���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川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马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琴审判员 王春斌审判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2)裁定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