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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章俊、汪燕燕与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俊,汪燕燕,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民终1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俊。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燕燕。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礼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勇,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章俊、汪燕燕因与上诉人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章俊、汪燕燕,上诉人新时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汪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俊、汪燕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新时代公司支付违约金6921.42元(640872元×0.0002×54天)。事实和理由:新时代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案涉房屋于2015年10月31日前交房,但直至2015年12月24日案涉房屋才备案,就此新时代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按逾期54天计算,原审法院以施工过程中因中高考期间禁止噪音及中雨天气原因认定新时代公司可延期交房45天是错误的。新时代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中高考期间禁止噪音及中雨以上恶劣天气原因停工,该停工期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可予扣除并延期交房,新时代公司没有违约,章俊、汪燕燕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新时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章俊、汪燕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中高考期间禁止噪音及中雨以上恶劣天气的影响而停工,该停工期间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予扣除并可延期交房且新时代公司已在约定交房期限内向章俊、汪燕燕送达了《交房通知书》,新时代公司没有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章俊、汪燕燕辩称,新时代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购房户交付合格的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新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章俊、汪燕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时代公司支付违约金6921.4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11日,章俊、汪燕燕和新时代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章俊、汪燕燕购买新时代公司开发的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小区×幢×单元××××室住房一套,总价款640872元;合同第八条约定,2015年10月31日前,新时代公司将符合“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的房屋交付章俊、汪燕燕;该条第二款约定,因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因气候恶劣(以当地气象部门报告为准)致使公共配套无法按期交付的,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逾期不超过60日交房,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章俊、汪燕燕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安庆市××××住宅小区×#楼竣工后,于2015年8月31日经过环保验收,2015年10月26日经过消防验收备案。2015年10月29日,新时代公司向章俊、汪燕燕邮寄《交房通知书》一份,章俊、汪燕燕认为不符合交房条件,拒绝办理交房手续。2015年11月27日,该工程经过规划部门验收;2015年12月1日,新时代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2015年12月8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验收意见一栏盖章;同年12月24日,安庆市建设行政部门同意该工程备案。当日,双方完成该商品房交付手续。又查明,安庆市××××住宅小区在建设过程中,2015年5月14日,安庆市环境保护局向新时代公司下达《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及娱乐服务场所噪声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新时代公司在中高考期间(5月20日至6月16日)严禁进行各类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其中高考(6月7日至6月8日)、中考(6月14日至6月16日)五天,在考场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停止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2016年7月6日,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住宅小区×#楼承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工程所在地属于距安庆市第十一中学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根据政府规定,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均不能进行正常建筑施工作业,6月7日至6月8日以及6月14日至6月16日共计五天全面停止施工,累计计算停工天数为十五天。又查明,安庆市气象局出具《气象实况资料专用证明书》,证实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期间,中雨以上天气共计30日。2016年7月8日,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住宅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承建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该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因施工期间遭遇中雨天气而无法施工,导致该工程延迟至2015年10月竣工。一审法院认为,章俊、汪燕燕和新时代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验收合格。又根据合同约定,因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或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因气候恶劣致使公共配套无法按期交付的,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新时代公司提供安庆市环境保护局的文件、安庆市气象局的《气象实况资料专用证明书》及两施工单位的《情况说明》,可证实新时代公司在施工中因政府政策及天气因素造成停工、延误工期45天,依约应予扣除。综上,逾期时间应从2015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24日止,共计54天,扣除45天,新时代公司逾期交房天数为9天,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章俊、汪燕燕违约金1153.60元(640872元×9天×0.0002);二、驳回原告章俊、汪燕燕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章俊、汪燕燕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2013年-2016年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四份、新时代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章俊、汪燕燕邮寄的《交房通知书》、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及图纸。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新时代公司对章俊、汪燕燕提交的《交房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该《交房通知书》予以采纳;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系政府文件亦予采纳;至于《交房通知书》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能否达到其证明目的需综合全案认定。对于安庆市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测量报告》及图纸,因章俊、汪燕燕未提供该公司是否具备测量资质及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定,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交房时间及逾期交房天数的认定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时代公司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交房期限内未将验收合格房屋交付购房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新时代公司认为在施工期间因中高考、恶劣天气因素所致停工时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可延期交房应扣除的合理期限并就此提供了安庆市环保局向其送达的《关于中高考期间加强建筑施工单位及娱乐服务场所噪音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施工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具的关于其在中高考期间按政府要求停工十五天的《情况说明》和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安庆市嘉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施工期间因中雨恶劣天气停工致其迟延完工近三月的《情况说明》及安庆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实况资料专用证明书》,原审法院据此结合新时代公司竣工、验收、备案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考虑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因中高考、恶劣气候因素停工的事实,认定案涉房屋可合理延期交房且明确延期天数并无不当,章俊、汪燕燕认为原审法院对逾期交房天数认定错误和新时代公司认为其未违约逾期交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章俊、汪燕燕负担50元,上诉人安庆新时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 谷代理审判员  余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