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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董艳菊与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菊,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84号申请执行人董艳菊,女,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址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丽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董艳菊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4028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秦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5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陕西舜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被执行人请求中止执行。申请人根据担保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董艳菊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执8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魁 百度搜索“”